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3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海滨,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东营市垦利县。
法定代表人:王凤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来强
审判员  马文俊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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