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垦利县远大公司诉东营科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宁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单位。
被告:东营科宏化工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以北、港西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科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0元,减半收取8730元,由原告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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