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垦执字第679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垦利县农业银行账户37001656001050XXXXXX上的存款113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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