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11民初370号
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申作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湖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款共计60643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385.92元(按日千分之二计算30日);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泰山天平湖休闲旅游度假开发区桥东北侧地块、桥东校北地块及埠南村地块工程设计工作,总设计费532.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设计费229750元;2017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泰安**A02地块别墅区74栋别墅外立面改造、**酒店、特色商业街A、B、C项目补充协议(二)》,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泰安**A02地块出产权式酒店群74栋已建别墅外立面进行改造设计,及对**酒店、特色商业A、B、C项目进行深化设计配合及重新报审等工作。其中,别墅改造部分变更费用为627804元,被告应在图审通过后,提交全部图纸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别墅改造项目设计费总价的60%即376682元;以上共计设计费60643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诉。
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泰山天平湖休闲旅游度假开发区桥东北侧地块、桥东校北地块及埠南村地块工程设计工作,总设计费532.1万元,被告应在结构施工完成至±0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至总计费的85%即4522850元,被告应按约定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现结构施工早已完成至±0,原告自认被告已付设计费4293100元,尚欠229750元。2017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泰安**A02地块别墅区74栋别墅外立面改造、**酒店、特色商业街A、B、C项目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泰安**A02地块出产权式酒店群74栋已建别墅外立面进行改造设计,及对**酒店、特色商业A、B、C项目进行深化设计配合及重新报审等工作。其中,别墅改造部分变更费用为627804元,被告应在提交报审图纸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计188341元,在图审通过后,提交全部图纸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别墅改造项目设计费总价的60%,计376682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88341元,尚欠原告设计费376682元未付。以上被告共计欠原告设计费606432元未付。为此成诉。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等有效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设计任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应按约支付设计费,现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适当调整为贷款利率的130%,原告要求计算30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06432元;
二、被告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4元及保全费4932元,均由被告山东泰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翟旭东
审判员 王伟华
审判员 高长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