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3596号
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中惠伟业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冯建中,男。
被告:山西临猗漆器工艺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女。
被告:***,女。
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惠伟业塑料有限公司、冯建中、山西临猗漆器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图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严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