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3667号
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路西文化娱乐中心南***518室-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同正商行,住所地:**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71号。
经营者:***,职务:经理
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同正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