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伏山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御景龙城营业房1-1号。
法定代表人:冯伦。
被执行人:宁阳县伏山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伏山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郑磊,职务村主任。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伏山镇毛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21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379153.64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在本案执行中,双方于2022年10月10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欠款分期分批进行履行。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21执1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审判员  李 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