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598号
申请人:宁阳润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国税局西。
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御景龙城营业房1-1号。
法定代表人:冯伦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李忠,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兴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中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303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