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润峰建筑机械租赁站、泰安市兴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329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润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国税局西188米。 负责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兴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中村455号,身份证号码:3709111980********。 被执行人: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桑园路40号名辉豪庭16号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