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329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润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国税局西188米。
负责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兴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中村455号,身份证号码:3709111980********。
被执行人:山东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桑园路40号名辉豪庭16号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