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山东擂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勇,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盛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太平街村太平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宋绍珍,经理。
上诉人刘春因与被上诉人马勇以及原审被告泰安盛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刘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