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民初1602号之二

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市西秀区工业园区内大道轴承联盟产业园八栋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朋。

诉讼代理人:胡媛媛,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汪敏,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市西秀区虹山湖路中段百灵.希尔顿财富中心九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董波。

本院审理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与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尚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邵永秀

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