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402执保11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与被保全人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黔0402民初8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中: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395的贵州银行安顺黔中支行账户以人民币251744.44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93.64元;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以人民币25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4910.02元。以上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共计人民币15503.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2月24日起算,本院以部分保全进行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员 龚远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滕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