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02执保679号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何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9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奇胜名下财产一案。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已保全完毕。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