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4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EOYC93X。
法定代表人:董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1991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该公司员工。
**、**与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航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10页第7项工程款折算,判令被上诉人多支付工程款2344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中第10页第7项贴地板砖为980平方,当时双方约定每一平方为35元,并有微信记录为证。而一审法院认定为每一平方为23元,上诉人认为每平方23元过低,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对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2、判决中第11页第14项给电工班组补风洞口146个,因为是临时安排工程施工,双方约定价格为一个80元。但是一审判决认定无单价不支持上诉请求,上诉人进行施工,但未获得劳动报酬,该项判决有失公平。
**1、**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人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王某有权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错误。从上诉人提交的电子银行回单、微信记录以及支付民工工资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一直是与上诉人**对接工程相关事宜,故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是工程的结算人,而不是其员工。一审查明**是材料采购员,王某是施工员,两人的地位不能代表是结算人员。从双方提供的结算单来看,虽有二人签字,但两份不一致,上诉人未签字认可。2、一审认定上诉人自行统计的结算单与事实不符错误。上诉人提交的结算单,内墙漆3100平方米以及第六部分第十四小项146个洞口均无单价,一审以被上诉人自行书写的单价进行认定,与事实不符。就结算单来看,与上诉人**在2021年2月8日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据不符,被上诉人多报工程量及单价侵害上诉人权益。
轩航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以个人名义与**二人形成口头约定,并非以上诉人名义与**二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该事实已在一审查明,故不能以**1、**上缴管理费就认定上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应由上诉人负担法律后果,而应由二人自行承担。
**、**在一审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970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9月29日,轩航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议书》,约定轩航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安顺中医院发热门诊改扩建工程项目”交由**负责管理,工程价款为1759999.89元,并约定由**按总合同价的1%一次性上缴管理费给轩航公司。
2020年9月,**、**与**1、**口头协商约定,由**1、**将“安顺中医院发热门诊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及装修交给**、**负责施工,**、**并通过微信向**报送了部分工程单价。随后,二人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12月17日,**1、**的现场管理人员王某、**出具一份“工程结算单(泥工班:**、**)”给二人,内容为:“工程结算单(泥工班现**·**)一、新建部分及增加连廊部分的基础分部:1、C25砼垫层(商砼)12立方×30元;2、基础分部钢筋制安10T×400元;3、基础模板展开面积72.1平方×33元;4、连脚基础人工切除原砼地面、凿挖梁槽土石方技工3×350元个,附工5个×150元;5、基础筏板砼90立方(商砼)×20元;二、新建部分主体清包的面积(含连廓)1、一层179.25平方,2、二层191.7平方,3、屋面层30.42平方,(1+2+3)=401.37×320元;三、改建部分1、人工挖无梁基础土方(含CT室整改)34立方×175元;2、人工浇注砼(商砼)34立方×50元;3、拆除地砖(含CT室返工)670平方×16元;4、拆除原砖墙(含CT室返工)40立方×90元;5、拆除原塑钢窗20樘(81.9平方、窗护栏20樘(81.9平方)40建门窗×20元;6、拆除原卫生间墙砖:42.96平方×20元;7、拆除隔断84.78平方×8元;8、拆除室内外门:防盗门10.8平方×8元,地弹门10.56平方×8元;木门13.2平方×10元;9、拆除钢模楼梯8.1平方×1个工=350元;10、拆除室外雨棚15.6平方=付=1200元;11、破除原砼地面(室内原地坪140平方(含CT室返工)×23元;12、原建筑地脚线打槽500米×55元;13、二楼墙基切割165米×15元;14、改建部分门窗洞口补烂30个门窗洞口×120元;四、改建部分砌体及抹灰及卫生间防水1、砌体:(1)补外墙洞口13.36立方×190元;(2)外墙补洞抹灰59.52平方×16元;2、内墙加气砖砌体239立方×190元;3、新建连廊、屋项风机房内墙抹灰216平方×16元;4、新建、改建部分内墙漆:3100平方×28元;5、所有内墙砖605平方×35元;6、内墙抹灰基层605平方×16元;7、地砖980平方×23元;8、地脚线800米×2元;9、外墙漆1109平方×60元;10、新建部分外墙抹灰480.65平方×25元;11、卫生间地坪清光:110平方(含原卫生间)×16元;12、卫生间防水14个房间×150元;13、门窗过梁60×1.5=90米×25元;14、卫生间隔断25平方×200元;五、屋面1、斜屋面22平方×160元;(含2、屋面琉璃瓦22平方);3、屋面防水700平方(三层)×13元;4、屋面保温197平方×6元;5、屋面找平及保护层788平方(四层)×12元;6、钢性屋面180平方×15元;7、屋面女儿墙及压顶13.2(高度2.2米,20墙,压顶砼[11616×0.6元]0.2米厚,宽0.6第6页共13页米自拌砼)27.9×75元;8、屋面温度缝50米(含散水)×15元;六、零星工程1、排污管81米×20元;2、雨水沟65米×120元;3、检查井17个×500元;14、室外散水50平方×16元;5、空内外地坪250平方×18元;6、室外踏步及地坪:地坪60平方×18元;砖砌体3.2立方2816块×0.6元;7、人工清理后立面淤泥、挖10轴排污管土方,凿化粪池边、排污管石方:技工4个×350元,附工15个×150元;8、人工回填排管、雨水沟、回填化粪池80立方×30元;9、补CT室门、窗;技工3个×350元,附工2个×150元;10、CT室硫酸钡抹灰99平方×15元;11、10轴雨棚:4.2×1.5=6.3平方×160元;12、外脚手架900平方×30元;13、打扫卫生72个(安门班组:3个;磷石膏4个,窗2个,吊顶3个,水电班组20个,项目部20个,[**20个]划掉)52小工×160元;14、给水电班组补风洞口;146个洞口(扣水电班组)(无单价);15、补地砖15块(扣水电班组)×50元;16、卫生间返水57米×50元;17、用免漆板包传递窗、收边条包传递窗、消防箱技工4个×350元;18、挖机、汽车压坏检查井、波纹管返工补助600元;19、电焊安装二层接逢层铁板三块,一个技工350元;20、补修老屋面防水,技工2个,共700元;21、抹CT室硫酸钡、屋面防水用胶水12桶×65元;22、补抹磷石膏面积146平方米,补CT室墙面抹灰返工51平方米(146平方米扣磷石膏班组)”。后**、**根据上述工程结算单计算,工程价款为608190元。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双方均认可**1、**已支付368294元工程款给**、**。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轩航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议书》,约定轩航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安顺中医院发热门诊改扩建工程项目”交由**负责管理,并约定由**按总合同价的1%一次性上缴管理费给轩航公司,可认定为双方为挂靠关系,对外应共同承担责任;此后,**、**与**1、**口头协商,由**、**“安顺中医院发热门诊改扩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和进行装修施工,事后**1、**的现场管理人员王某、**与**、**进行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单(泥工班:**、**)”给**、**;对于**1、**辩称的王某、**只是工作人员,无权进行结算的意见,因该工程结算单上已列明工程数量及单价,且**1、**认可王某、**确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可认定王某、**的行为足以让**、**相信是代表**1、**与自己进行结算。故**、**依据《工程结算单(泥工班:**、**)》要求被告付款有理,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工程结算单计算,被告应支付给**、**的工程款为“一、新建部分及增加连廊部分的基础分部:1、C25砼垫层(商砼)12立方×30元=360元;2、基础分部钢筋制安10T×400元=4000元;3、基础模板展开面积72.1平方×33元=2379.3元;4、连脚基础人工切除原砼地面、凿挖梁槽土石方技工3×350元/个=1050元,附工5个×150元=750元;5、基础筏板砼90立方(商砼)×20元=1800元;二、新建部分主体清包的面积(含连廓)1、一层179.25平方,2、二层191.7平方,3、屋面层30.42平方,(1+2+3)=401.37×320元=360元=128438.4元;三、改建部分1、人工挖无梁基础土方(含CT室整改)34立方×175元=5950元;2、人工浇注砼(商砼)34立方×50元=1700元;3、拆除地砖(含CT室返工)670平方×16元=10720元;4、拆除原砖墙(含CT室返工)40立方×90元=3600元;5、拆除原塑钢窗20樘(81.9平方、窗护栏20樘(81.9平方)40建门窗×20元=800元;6、拆除原卫生间墙砖:42.96平方×20元、页=859.2元;7、拆除隔断84.78平方×8元=678.24元;8、拆除室内外门:防盗门10.8平方×8元=86.4元,地弹门10.56平方×8元=84.48元;木门13.2平方×10元=132元;9、拆除钢模楼梯8.1平方×1个工=350元;10、拆除室外雨棚15.6平方=付=1200元;11、破除原砼地面室内原地坪140平方(含CT室返工)×23元=3220元;12、原建筑地脚线打槽500米×5.5元=2750元;13、二楼墙基切割165米×15元=2475元;14、改建部分门窗洞口补烂30个门窗洞口×120元=3600元;四、改建部分砌体及抹灰及卫生间防水1、砌体:(1)补外墙洞口13.36立方×190元=2538.4元;(2)外墙补洞抹灰59.52平方×16元=952.32元;2、内墙加气砖砌体239立方×190元=45410元;3、新建连廊、屋项风机房内墙抹灰216平方×16元=3456元;4、新建、改建部分内墙漆3100平方×28元=86800元;5、所有内墙砖605平方×35元=21175元;6、内墙抹灰基层605平方×16元=9680元;7、地砖980平方×23元=22540元;8、地脚线800米×2元=1600元;9、外墙漆1109平方×60元=66540元;10、新建部分外墙抹灰480.65平方×25元=12016.25元;11、卫生间地坪清光:110平方(含原卫生间)×16元=1760元;12、卫生间防水14个房间×150元=2100元;13、门窗过梁60×1.5=90米×25元=2250元;14、卫生间隔断25平方×200元=5000元;五、屋面1、斜屋面22平方×160元=3520元;(含2、屋面琉璃瓦22平方);3、屋面防水第10页共13页700平方(三层)×13元=9100元;4、屋面保温197平方×6元=1182元;5、屋面找平及保护层788平方(四层)×12元=9456元;6、钢性屋面180平方×15元=2700元;7、屋面女儿墙及压顶13.2(高度2.2米,20墙,压顶砼[11616×0.6元=6969.6元]0.2米厚,宽0.6米自拌砼)27.9×75元=2092.5元;8、屋面温度缝50米(含散水)×15元=750元;六、零星工程1、排污管81米×20元=1620元;2、雨水沟65米×120元=7800元;3、检查井17个×500元=8500元;14、室外散水50平方×16元=800元;5、空内外地坪250平方×18元=4500元;6、室外踏步及地坪:地坪60平方×18元=1080元;砖砌体3.2立方2816块×0.6元=1689.6元;7、人工清理后立面淤泥、挖10轴排污管土方,凿化粪池边、排污管石方:技工4个×350元=1400元,附工15个×150元=2250元;8、人工回填排管、雨水沟、回填化粪池80立方×30元=2400元;9、补CT室门、窗;技工3个×350元=1050元,附工2个×150元=300元;10、CT室硫酸钡抹灰99平方×15元=1485元;11、10轴雨棚:4.2×1.5=6.3平方×160元=1008元;12、外脚手架900平方×30元=27000元;13、打扫卫生72个(安门班组:3个;磷石膏4个,窗2个,吊顶3个,水电班组20个,项目部20个,[**20个]划掉)52小工×160元=8320元;14、给水电班组补风洞口;146个洞口(扣水电班组)(无单价);15、补地砖15块(扣水电班组)×50元=750元;16、卫生间返水57页米×50元=2850元;17、用免漆板包传递窗、收边条包传递窗、消防箱技工4个×350元=1400元;18、挖机、汽车压坏检查井、波纹管返工补助600元;19、电焊安装二层接逢层铁板三块,一个技工350元;20、补修老屋面防水,技工2个,共700元;21、抹CT室硫酸钡、屋面防水用胶水12桶×65元=780元;22、补抹磷石膏面积146平方米,补CT室墙面抹灰返工51平方米(146平方米扣磷石膏班组)(双方未标明单价,参照第六项第10条CT室硫酸钡抹灰计算),(146+51)×15=2955元”;上述各项共计577888.69元,扣除已支付的368294元,被告还应支付209594.69元。轩航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由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9594.69元。
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承担226元,轩航公司、**1、**承担2222元。
二审中,**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案涉结算单中3100平方米的单价以及最后手写部分不是其书写,其他部分单价是其书写。
**1、**又提交其与**、**之间的收款收据、转款凭证等,拟证实结算应当由**、**与**进行。
**对证人证人不予认可,主张单价均系证人书写。对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对方的证明目的。
轩航公司对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三性无异议,认为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证人证言未否认签字及其他部分单价的真实性,可以采信。对于收款收据等证据,仅能体现双方的工程款支付行为,不能证实结算对象的唯一性,故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另查明,**二人持有的结算单中第四部分第4项新建、改建部分内墙漆3100平方米无单价,而**二人持有的结算单该部分写明为28元。除最后第18至22项外,其他部分的手写单价均为证人**书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所签署的案涉结算单是否应作为认定案涉项目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判决是否遗漏工程价款或存在错误;轩航公司应否负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
第一,**1、**上诉主张**、王某二人无权进行结算,但经一审、二审查明,**系**之父,并负责项目材料采购,王某系项目施工员。二人从职务或行为来说,确无工程结算的权力,但**1、**持有该结算单,并在一审作为证据提交,证实二人对**、**提出的结算申请早已收到,但并未否认,应当视为同意该结算申请。**1、**在诉讼中主张双方约定以业主审计结果为准,并无证据可以证实,而双方在施工之前已通过微信确认了部分施工项目的单价,**1二人再以业主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条件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第二,对于**二人主张的贴地板砖单价问题。双方所提交的结算单中,对该项目的单价一致载明为23元,一审以此计算并无错误。即使**通过微信发送报价单中有所不同的,也已经双方结算单所变更,上诉人**二人再以报价单主张的,不应支持。对于第六部分第14项载明的补风洞口146个,结算单中并无单价,**二人主张的单价80元也无任何证据证实,而整个结算单仅此一项无单价,应当认定该项双方同意不予计价或已并入其他项目单价之中,故一审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并无错误和遗漏。
第三,案涉工程虽系**二人与**二人口头约定,在工程施工、结算、支付等事项中未涉及轩航公司,但轩航公司明知出借资质给他人承揽工程属违法行为而仍进行的,应当承担他人借用其资质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一审判令其负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轩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轩航公司、**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负担475元,**1、**负担2160元,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福伟
审 判 员 辜贤莉
审 判 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阮雅倩
书 记 员 姜 昊
附:
当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息将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承担加倍罚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被强制进行审计。
(三)被限制出境。
(四)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被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六)被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依法适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及恶意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审计、利用虚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及第二百七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