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19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包工头,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四监区服刑。
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秀区中华北路悦立达大酒店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EOYC93X。
法定代表人:董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颜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