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安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德安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42号
(2015)金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安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向**,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建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安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强、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延期还款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延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暂不适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延期还款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通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金涛
代理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