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锦绣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8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杨再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锦绣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锦绣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达到支付条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均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