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8执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杨再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锦绣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宜宾市锦绣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锦绣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761546元(大写:********肆拾路圆整)至本院账户(开户名:兴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鑫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