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4040号
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由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家岭
书记员 赵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