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6343号
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岳东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