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天池B4-01-04-01地块半岛大院(一期)7幢1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林贵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国家生态工业园金石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坚,职务:经理。
关于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8日、2022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工商总局等情况;2022年4月13日,通过佛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情况。通过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敏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林杰释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后,认定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0630执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胜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胜元
书 记 员 彭英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