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方一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东方一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屈家庄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5民初1914号
原告:唐山东方一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屈家庄小学,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张军,职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东方一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屈家庄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东方一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东方一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