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5895号
原告: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谢绍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8]第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4月13日诉至本院。被告***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2月23日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被告***为原告的(2018)鄂0106民初2398号劳动争议一案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0106民初239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万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