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财保1号
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广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绍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丽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松滋市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永兴路(斯大环保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卫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荆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丽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民主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2月5日,荆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丽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军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