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财保1513号
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柴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乡柴林头村。
法定代表人:施克风。
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柴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柴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842010000000903)。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柴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武汉名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