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钟宅后房里19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平世阳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景贤路288号(正达名郡19幢6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平世阳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阳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向可艺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补苗损失41566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可艺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施工的水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可艺公司已证明***等承包施工的雨水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等应就雨水工程的质量问题与其无关承担举证责任。1.根据可艺公司提交的微信及照片显示,案涉工程完工后,在5月12日、5月20日、6月2日、6月21日发生项目大面积积水,数日不退,雨水工程的多次失能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等***水工程的失能是其他班组机械压塌所致,但并未证据证明。且根据协议约定,***等对已完成的工程负有维护的义务。二、***等承包的雨水工程失能是导致现场**大量死亡的直接原因。1.从**死亡时间看,现场**在三月份开展种植,项目积水内涝发生于五六月份,后**大多在六月份后死亡。从上述事件脉络可以看出积水是**死亡的直接原因。2.***等称**系天气炎热导致死亡并无证据证明。 ***、***辩称,一、可艺公司无证据证明水电管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无法证明案涉损失由***等造成的。二、**的死亡结果与***等没有因果关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世阳达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可艺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671056.45元及利息(以本金671056.4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世阳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可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向可艺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可艺公司补苗损失4156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世阳达公司系南平武夷新区璀璨滨江项目的建设单位。2021年1月4日,可艺公司(甲方)与***、***签订《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可艺公司与***、***就南平武夷新区项目璀璨滨江景观工程的水电安装部分工程订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南平市建阳区;承包范围为水电工程、室外综合管网、道路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与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施工、包竣工验收交付;合同价款为以甲方中标清单价格下浮27%(不含税)作为乙方的承包价格(甲方中标清单见合同附件),该价格包括乙方从进场施工至竣工交付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乙方因安装调试检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各类规定的保险、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因素引起的一切风险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收到业主进度款并扣除27%下浮比例后,按余额的75%支付给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要求,付至已完合同工程量的85%,交付完成,支付至已完合同工程量90%,结算书签署后6个月,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二年;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部分工程款按“业主批复的金额×下浮系数”计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排水、电气、安装施工图纸、图说、图纸会审文件、涉及变更文件、设计及业主通知文件、以及其他的涉及工程量变更的任何合法文件;甲方指定**为甲方现场负责人,并依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协调配合管理施工现场;甲方有权不定时检查乙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材料品牌、质量、使用及保管情况,检查乙方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和持证上岗情况,乙方如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双方约定的所有工程量;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进度不能得到保证,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法改进,严重影响甲方项目形象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合同价款里按实扣除等内容。2021年7月6日,可艺公司与***、***签订《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一致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清单,最终清单以甲方审核为准。***与***共同出具《合作项目协议书》,双方同意由***与可艺公司对接,项目工程款同意由***代收。2021年4月5日,***(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武夷新区璀璨滨江绿化水电工程协议》,约定***向***承租挖掘机和铲车,包干价130000元(未税包干)。2021年10月13日,***与***共同向可艺公司出具《关于水电班组和机械班组工程款付款协议》,***水电班组愿意将可艺公司应支付给***班组的部分工程款130000元直接转入***机械班组账户。2021年11月1日,可艺公司与***签订《工程项目结算单》一份,载明:工程内容、工程金额申请说明:1.合同内含雨污增补合同合计2242880.835元(不含税),合同外增加种植井73036元,拖把池地漏及水龙头2826元,扣减破坏其他班组修复费用1470元,扣减使用公司砂、砖、水泥材料费用24945.75元,水电班组与机械班组协议将130000元转给机械班组,结算金额:2242880.835元+73036元+2826元-1470元-24945.75元-130000元=2162327元。可艺公司在《工程项目结算单》上加盖可艺公司第3项目组项目专用章、**与***在《工程项目结算单》上签名。次日,可艺公司与***又签订《工程项目结算单》一份,载明:工程内容、工程金额申请说明:1.合同内含雨污增补合同合计2242880.835元(不含税),合同外增加种植井73036元,拖把池地漏及水龙头2826元,扣减破坏其他班组修复费用6470元,扣减使用公司砂、砖、水泥材料费用24945.75元,水电班组与机械班组协议将130000元转给机械班组,结算金额:2242880.835元+73036元+2826元-6470元-24945.75元-130000元=2157327元。***在《工程项目结算单》上签名。施工过程中,可艺公司向***、***已支付工程款合计1729466.6元,其中2021年6月2日***、***向可艺公司出具《指示付款函》一份,同意将《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项下水电材料款150000元指示支付至南平市建阳区方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开票补10点税费由可艺公司承担。***、***以案外人的名义向可艺公司出具了10**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27007.92元,税率均为13%,税额合计94511.05元。另查明,案涉工程在2021年5月至6月存在积水,可艺公司种植的部分**存在死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可艺公司与世阳达公司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世阳达公司未足额支付可艺公司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与可艺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可艺公司欠付***、***款项数额问题;三、世阳达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可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问题;四、***、***是否向可艺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可艺公司的补苗损失415664元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与可艺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水电安装施工资质,其与可艺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涉案《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是***、***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并且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物化到涉案工程中,且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可艺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 关于争议焦点二、可艺公司欠付***、***款项数额问题。关于***、***主张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当按照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可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当按照双方于2021年11 月2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两份《工程项目结算单》均系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且均有***的签名确认,从签订时间上,2021年11月1日的结算结果已被次日重新签订的取代,故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以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即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结果为2157327元。根据《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结算书签署后6个月,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二年”,***、***与可艺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工程项目结算单》,因可艺公司截至目前仅向***、***支付工程款1729466.6元,未达到结算金额的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可艺公司支付结算金额至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尚未满足支付条件。关于***、***主张案涉工程款存在案外人***施工遗漏的工程款10080元(50400元×0.2)。因***、***提供的2021年10月12日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为复印件,且该结算单载明的收款单位和班组为案外人***,故***、***主张存在遗漏的工程款1008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因可艺公司要求代开发票垫付税金合计94511.05元,可艺公司主张双方协商是按10%计算税率。因除了***、***于2021年6月2日向可艺公司出具《指示付款函》约定“同意将《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项下水电材料款150000元指示支付至南平市建阳区方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开票补10点税费由可艺公司承担”外,双方税率进行约定,故除150000元水电材料款按10%计算税率外,其余款项均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税率计税,即90011.03元[150000元×10%+(727007.92元-150000元)×13%]。关于***、***主***公司支付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艺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实际产生了资金占用利息,但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对***、***主张的利息标准予以支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可艺公司应付支付***、***保险费671元。因可艺公司与***、***未对保险费或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且***、***主张的保险费非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可艺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合计2139471.6元(2157327元×95%+90011.03元),扣除可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729466.6元,可艺公司还需支付***、***410005.08元及资金利息(以410005.0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争议焦点三、世阳达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可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艺公司认可世阳达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世阳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和义务,故世阳达公司应在欠付可艺公司工程款范围对可艺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责任。关于争议焦点四、***、***是否应向可艺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可艺公司的补苗损失415664元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可艺公司主张***、***施工的水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死亡。根据可艺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施工的水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证明**的死亡与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可艺公司主张***、***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可艺公司的补苗损失415664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世阳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10005.08元及资金利息(以410005.08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南平世阳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517元,减半收取计5258.5元,由***、***负担1533.5元,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35元,减半收取计3767.5元,由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向可艺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的补苗损失415664元。本院认为,一方面,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可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施工的水电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可艺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的死亡与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对可艺公司主张***、***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的补苗损失415664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可艺公司诉称应由***、***就水电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可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