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843号之一
原告:杜涛,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81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9070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涛与被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杜涛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涛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杜涛自行承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