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095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09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1764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王凌,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欣茹,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90703H,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4252083H,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责任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0元(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