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4629号
原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90703H。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鸡市海鑫钛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姬家殿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4132612Q。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海鑫钛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博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云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霜
书 记 员 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