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5执2631号
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艳,系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扬国,系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627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862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爱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