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柏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燕湖村芦塘组160号。
法定代表人:邹自军。
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创业园3栋孵化楼2楼2-4。
法定代表人:谢艳。
申请执行人湖南柏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柏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164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许拯华
代理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