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鼎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4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高星(钢铁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大楼8楼8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望劳人仲案字〔2022〕575号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于2022年9月7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9月5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9月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过上述查询与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73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旭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