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286号
申请执行人:***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黄山居委会二组(皇山居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创业园3栋孵化楼2楼2-4。
法定代表人:**。
***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申请执行人***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1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