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鼎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3216号 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高星(钢铁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大楼8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276336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里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REJ51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10149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赵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磊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