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1765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高星(钢铁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大楼8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276336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被告):湖南云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里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REJ51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赵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10149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竹山购物城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Q978K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达兴来,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冈市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马 磊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