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11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10598.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670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40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A3××**小汽车一辆,但该车办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委托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的房屋,但因疫情防控,暂时无法办理。同时,上述房屋系农村房屋,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货款210598.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670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40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谢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