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关于执行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18679.73元。 本院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00元作,支付执行费180,剩余案3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