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关于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11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参与分配后,得到案款126923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兴县××巷镇××村××村××号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EQ××**、浙E2××**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因属于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