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大川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恢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川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简城镇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执行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川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49356.65元、资金占用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418.7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5××**、川FH××**的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屋,后该房屋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去函参与分配所得分配款13384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29802.7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