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1557号
原告:荆州市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王桥分场窑湾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绪海。
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新天地******iv>
法定代表人:何伟。
原告荆州市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荆州市安合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州市安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菊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思
书 记 员 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