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执20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A3栋20层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0696635XQ。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8177345H。
法定代表人:许纯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主要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由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扶正军
审 判 员 水 双
审 判 员 袁达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慧敏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