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民初43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才,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A3栋20层2010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幸
书 记 员  李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