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保障房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A3栋20层2010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畅,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保障房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高家巷3号1楼5-6号。
法定代表人:罗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保障房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执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灿
审判员 王劲松
审判员 齐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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