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1896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才,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恒生国际)****。
法定代表人:秦敏。
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div>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住所地荆州市南湖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付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