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3财保17号
申请人:监利五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容城镇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别体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平,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凯,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A3栋20层2010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监利五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2.本案诉前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监利五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监利五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监利五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斌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