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系原告***之女),女,199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以其与两被告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关克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余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