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毅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凯毅工贸有限公司、申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43号
原告:南京凯毅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路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申荣。
委托代理人:段**,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热河南路7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凯毅工贸有限公司、申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荣撤回起诉。
审判长孔永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