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603民初2593号
原告: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640792364
法定代表人:高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大高航空高新产业园国土局大高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2923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翔公司)与被告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领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参展费用30000元;二、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签订《山东省第二届低空旅游发展大会参展协议》,原告按照约定参展,被告应支付参展费用3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领航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签订《山东省第二届低空旅游发展大会参展协议》。约定2018年9月30日-10月5日,原告在山东省第二届低空旅游发展大会布展期间,将航空器调至滨州大高机场。被告方应在展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参展费用30000元。2019年6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对欠原告参展费30000元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展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领航公司欠原告高翔公司参展费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领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参展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领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