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保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航路飞机场;0475-88598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7439400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91民初7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已保全完毕,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2023)鲁0891执保97号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