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5640792364,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济微路西四合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9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2018)鲁089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中相应义务。目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2018)鲁089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9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